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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文规范这一行为2025-04-05 14:52:31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

  什么是重大股权投资?即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

  “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级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

  在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方面,《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应当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并且投资方向应紧密围绕“五篇大文章”展开布局。

  《通知》对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进行了调整: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

  具体看来,《通知》增加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引导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电竞竞猜登录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同时,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在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方面,《通知》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级和相关岗位人员职责,规范关键业务环节操作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保险机构还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相关风险向保险机构传递。

  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完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后管理和风险隔离。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新老划断”要求。新增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督促保险机构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监管后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和国家战略,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通知》进一步规范保险资金股权投资行为,引导保险公司做好“五篇大文章”,有助于防范资金运用风险。

  一是服务高质量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推动保险资金服务社会民生、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发挥长期资金和“耐心资本”优势。二是坚持问题导向。根据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着力解决股权投资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弥补监管制度短板。三是引导保险机构专注主业。引导行业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审慎稳健开展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股权投资,促进投资与保险保障业务的协同发展。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指出金融要做好“五篇大文章”。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相关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同时,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本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